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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继新《刑事诉讼法》中对相关证人作证制度修改之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于新修改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争议,其中对于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亲属作证制度方面争议颇多。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入手,结合对于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的研究与分析,再结合我国古代及英美国家相关制度方面立法的启示,以及刑事诉讼法整体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对于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理解应当为保证被告人的入罪不是以强制的方式通过亲人出庭而证明有罪,但并不排斥被告人要求出罪而传亲人出庭。在证言明显不利于被告人,而被告人又强烈要求其亲属出庭以证明其无罪或罪轻时,应当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对质权。
关键词:立法背景;对质权;亲属作证;人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近亲属作证制度概述-1 (一)引发讨论的案例-1 (二)对近亲属作证制度理解与适用的思考-2 (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作证制度的内容-3 二、我国近亲属作证制度的历史沿革-5 三、近亲属作证制度的典型域外经验-6 (一)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例-7 (二)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7 四.我国近亲属作证制度理解与适用之构想-8 (一)明确该制度限于"入罪"的指控而非"出罪"的指控-8 (二)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才能实现立法目的-9 (三)保护被告人对质权不受侵犯-10 (四)所欲维护的亲属间相互信任关系不复存在时不再适用-12 参考文献:-15 谢 辞-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