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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命系属个人法益,而非国家、社会法益。自杀既非权利,也不是国家所放任的行为,而是不为法所允许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存在被害人的自己决定而使其违法性降低,从而不值得科处刑法。基于混合惹起说,参与自杀者是通过自杀者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法益,具有可罚性,较之于自杀者的自杀意思,有必要保护他人生命的绝对价值。对于参与自杀,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 关键词:自杀,自我决定权,参与自杀,故意杀人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自杀的刑法立场-5 2.1 自杀的刑法认定-5 2.2 自杀合法说和法外空间说之否定-5 2.3 自杀违法但不可罚-6 3 参与自杀可罚性之证成-8 3.1 参与自杀的认定-8 3.2 共犯的处罚根据-9 3.3 参与自杀可罚-10 4 参与自杀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11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