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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特别权力关系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之初将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随着法治理念和人权保障原则的不断发展,作为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对合法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也日益重视起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获得公正高效的救济,不仅对于普通公民十分重要,对于履行国家职务的公务员也是有必要的,将直接涉及公务员权力义务关系的人事处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切实维护公务员诉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合法权益,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表现。 关键词: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诉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4 二、简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务员人事处理救济-4 三、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原因分析-5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的影响-5 (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带来的影响-6 四、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7 (一)内部救济途径的缺陷-7 (二)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7 (三)公务员背后普通公民的身份要求-8 (四)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衰退-8 (五)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趋势的要求-8 五、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上的制度构想-9 (一)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事处理决定-9 (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事处理决定-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 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