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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性质,也没有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细化,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手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着手,通过学者对该财产是否是法律上的财产的分析,和韩国,美国、中国台湾和大陆地区对其的定性,来确定其法律属性。接着论述盗窃该类财产的犯罪性质,阐述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原因,表达个人认为成立盗窃罪的理由。最后,对我国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刑法规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一)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2 (二)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财产的特性-2 (三) 国内外以及大陆地区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3 1.韩国-3- 2.美国-3 3.我国台湾地区-3 4.我国大陆地区-4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性质-4 (一)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4 (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4 (三)构成盗窃罪-5 (四)笔者看法-5 三、关于我国刑对法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7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不足-7 (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8 1.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8 2.完善盗窃罪的立法条文-8 3.明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9 四、结语-9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