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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本文将比照研究新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条文,肯定新法增加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等修改的创新之处。同时指出受案范围列举方式存在缺陷,排除事项未作修改等不足之处。在了解受案范围的优点与缺点后,笔者希望通过重构行政诉讼的立法模式,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具体划分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型,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等方法来弥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呈现的不足,为将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行政行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受案的现状-1 三、-我国新旧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对比-2 (一)法条对比-2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亮点-3 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之处-3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列举方式存在缺陷-4 (二)受案范围排除事项未作任何修改-4 (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存在局限性-4 (四)“行政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后程序适用困难-5 (五)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救济制度不完善-5 五、-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思考-5 (一)重构行政诉讼的立法模式-6 (二)完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6 (三)有选择性地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7 (四)具体划分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型-7 (五)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8 结 论-9 参考文献-10 致 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