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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填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空白的第一个突破口。检察院有资格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着其他主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能够让诉讼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多年的法庭经验也让其更具诉讼能力,而且检察院与被诉行政机关、法院之间的诉讼力量相平衡,能够保证诉讼的公平性。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检察院能够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点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检察院能够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它本身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有冲突,它提起此类诉讼的专业程度也不够,而且它在人员配备、精力等方面也是有限的,可以说检察院并没有多少余力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中西方检查体制的设置不同,一昧照搬外国经验并不可行。对此,可以通过明确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的角色定位、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招录专业人员、配置专业化设备以及无需承担败诉时不利的法律后果解决这些不足,一定程度上也完善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环境公共利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必要性1 (一)社会现实的需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1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填补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立法空白2 三、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2 (一)弥补了相关立法的缺位2 (二)弥补了私权起诉的不足3 (三)强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 四、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3 (一)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能保证诉讼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3 (二)检察院更具诉讼能力4 (三)检察院与行政机关、法院之间诉讼力量平衡4 五、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4 (一)与其本身角色定位有冲突4 (二)本身专业性不强5 (三)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精力有限等问题5 (四)盲目照搬外国经验5 六、完善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6 (一)明确角色定位6 (二)招录专业人员、配置专业化设备6 (三)明确举证责任分配6 (四)明确诉讼费用承担7 (五)败诉时无须承担法律后果8 七、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