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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益保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开创了权益保护的先河,具有现实意义。但当前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仍有其局限性,表现为保护力度较弱、侵权认定困难及经济利益保护缺失。为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力度应另辟蹊径,从违约救济角度出发,采取违约救济措施并对不正当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当前个人信息侵权认定困难,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构建三元归责原则体系,数人侵权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具有现实性。与此同时,为弥补经济利益保护缺失,应探索有关个人信息经济利益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权益;人格权益;个人信息保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民法典》个人信息权属之规定-1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2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区别于域外-2 (二)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益保护的意义-3 三、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的局限性-5 (一)权益保护力度较弱-5 (二)侵权构成要件不足-6 (三)经济利益保护缺失-7 四、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完善建议-8 (一)被忽视的违约救济-8 (二)特别规定个人信息侵权认定-10 (三)参照一元模式保护个人信息经济利益-12 参考文献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