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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律保障,证券法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大局以及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新《证券法》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使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相较于以往变得更加容易,一旦其主动退市,对投资者的损害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在面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投资者将面临财产的损失、知情权受侵害、决策权易受侵害、司法救济途径缺乏。对此,我国应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强化信息披露,合理设置决议标准,疏通司法救济航道,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主动退市;投资者保护;知情权;决策权;救济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实践:以“*ST航通”为例2 (一)“*ST航通”主动退市分析2 (二)从“*ST航通”案例引发的思考3 二、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现状3 (一)立法现状3 (二)现阶段对投资者权益保障不足的分析4 1.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不足5 2.投资者决策权易受侵害5 3.投资者的司法救济途径缺乏5 三、国外经验的借鉴:以美国为例6 (一)以保护投资者为中心的立法宗旨6 (二)美国退市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6 1.由交易所来规范主动退市,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6 2.规定主动退市时股东人数来保障决策权7 3.成熟的证券诉讼法律7 四、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8 (一)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知情权8 (二)合理设置决议标准,保障投资者参与决策权10 (三)降低主动退市诉讼的难度,疏通司法救济航道10 五、结语11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