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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盗窃罪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窃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其行为方式表现为秘密窃取,平和窃取说的对秘密窃取说的批判存在不合理之处。单位盗窃的犯罪主体不是单位,但应当追究单位犯罪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盗窃罪是结果犯,既遂标准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扒窃作为特殊盗窃犯罪的一种行为模式,应当结合多种因素分析盗窃罪的既遂。
关键词:中间说;秘密窃取说;单位盗窃;既遂标准认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盗窃罪保护的法益-1 (一)盗窃罪保护法益之争-1 (二)窃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定性-2 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3 (一)秘密窃取说和平和窃取说之争-3 (二)秘密窃取说的合理性分析-4 三、单位盗窃的定性-5 (一)单位盗窃定性的观点分歧-5 (二)单位盗窃定性的法理分析-6 四、盗窃罪的既遂标准-7 (一)盗窃罪的既遂标准-7 (二)扒窃的既遂标准-8 结语-8 参考文献-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