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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保护良好的司法效果的最后一道审判程序,民事再审制度不仅应当具有纠正错误案件的价值,同时也应有预防监督审判活动的价值。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作出了许多变动,2012年又进行全面修改,之后2017年根据实情又进行修正调整,但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仍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取消再审制度不现实,故本文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为出发点,从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入手,同时对比其他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现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如再审事由模糊、多元化的启动主体、管辖法院不清等问题,并以此相对应阐述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效果;审判程序;民事再审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理论-1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概念-1 1.民事再审制度概念的界定-1 2.民事再审制度的特征-1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1 1.权益救济功能-2 2.预防监督功能-2 (三)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2 1.保障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有效性-3 2.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救济制度-3 3.对错案进行纠正的司法救济措施-3 二、两大法系再审制度之借鉴-3 (一)明确规定了再审事由-3 (二)在程序上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4 (三)严格限定管辖法院-4 三、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现状剖析-4 (一)再审事由模糊-5 (二)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背审判权中立性原则-5 (三)申请再审管辖法院不尽合理-5 (四)启动主体多元化易影响司法效率-6 (五)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缺少限制-6 四、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6 (一)规范再审审理程序-6 1.明确法院的审理范围-7 2.确定审理结果-7 3.确立再审之诉的管辖-7 (二)重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7 1.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7 2.限定当事人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权利-8 参考文献-9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