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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网约车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所熟悉的一种日常出行方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运作模式,在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担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出现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第三人等四方主体,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各方争执不下的难题。平台认为自己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文尝试从网约车平台不同的业务模式着手分析,将不同业务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和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区分,并区分不同的受害方下,平台承担的不同的责任。为了避免一昧加重平台责任,需要明晰网约车平台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免责条件。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业务模式;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前言-1 1、研究背景及意义-1 2、文献综述-1 3、研究思路-2 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2 1、网约车平台的业务模式分析-2 (1)出租车业务模式-3 (2)专车模式-3 (3)私家车模式-3 (4)顺风车模式-3 2、不同业务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4 (1)出租车模式下为居间人-4 (2)专车模式下为承运人-4 (3)顺风车模式下为安全保障义务人-5 (4)私家车模式下为特殊承运人-6 三、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成-7 1、乘客作为受害方时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7 2、第三人作为受害方时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8 3、车辆驾驶人作为受害方时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9 四、网约车平台的免责条件-9 1、受害人存在过错-9 2、平台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10 3、不可抗力-10 五、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