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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备受争议的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模糊不清,制度的设计存在内部矛盾,这使得该制度的适用难以实现应有的功效。为解决制度存在的内部冲突,应当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当事人追究其责任与否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在此基础上分别设计各自相应的参诉身份、参诉方式和参诉效力等具体的内容。另外,还应当建立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和赔偿制度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辅助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基础理论-1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1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2 1.无权提出诉讼请求-2 2.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 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2 4.一般不具有当事人地位-2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价值-2 1.维护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3 2.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3 3.实现诉讼经济并节约司法资源-3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现状剖析-3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3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身份不明-3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有违不告不理原则-4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益保障不足-4 4.责任追究功能与既判力原理相抵触-5 (二)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制度内部冲突成因分析-5 1.责任追究功能破坏辅助参加机制-5 2.传统诉讼方式忽视第三人程序保障-5 3.忽视诉讼标的作为前提条件-6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6 (一)细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类型-6 1.辅助型第三人-6 2.被告型第三人-7 (二)重新设定参诉方式-7 1.设置辅助型第三人的参诉方式-7 2.重置被告型第三人的参诉方式-8 (三)新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8 1.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8 2.建立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赔偿制度-8 (四)确立“参加效力”-9 四、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