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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不动产中一物二卖中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总结出一房二卖中合同的履行效力问题,现行法律不能保障后买受人利益,对此提出:改变合同标的、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相结合的建议。法官在判决时应当变通,充分考虑卖方的主观恶性。对于动产一物二卖,国家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第十条做了规定,但这两条规定与现行民法理论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并引发了更多的诚信问题。在合同成立时间相同时应充分保障出卖人的意思自治,在支付价款时间相同时要比较支付方式等条件,对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应适用。这两条司法解释不能很好地调节动产物权的相关纠纷,应当早日废除或者修改。
关键词:一物二卖;意思自治;债权平等;优先取得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实践-1 (一)一房二卖履行效力相关法律制定-1 (二)一房二卖合同履行顺序具体适用-2 (三)现行法律无法充分保障其他买受人利益-3 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第十条分析-3 (一)司法解释规定与传统理论的冲突-4 1.债权的本质是平等的-4 2.损害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与意思自治-4 3.引发更严重的诚实信用问题-5 (二)与《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冲突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5 1.与《物权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冲突以及自身缺陷-5 2.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6 三、对一物二卖相关规定的建议-7 (一)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补充-8 (二) 关于交付的问题-8 (三)关于支付价款问题-8 (四)对一房二卖中的救济相关建议-9 1.请求商品房合同的变更-9 2.登记与善意取得-9 结 论-9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