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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税在我国很多地方属于地方主要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条件中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营改增”的出现使区域营业税收额消失,使原本属于地方的主要税种突然消失,形成了相对尴尬的局面,因为营业税本身是区别于其他零星小额的地方性税种,缺少了其他税种并不会对区域的主要税收造成太大的冲击,而营业税则不同。对于“营改增”的出现,地方应该尽快重新找出可以取代的税种,减少该项政策所带来的影响。本文重点分析“营改增”为我国地区所带来的影响,分析目前的现状并对地区正常的改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主体税种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营改增”概述-1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1 (二)“营改增”后地方主题税种的重建的必要选择-2 二、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3 (一)经济发展水平-3 (二)经济运行机制-3 (三)税收划分程度-3 (四)税收征管水平-5 三、我国主体税种的现状分析-5 (一)“营改增”前我国地方税收现状-5 (二)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收现状-8 (三)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分析-10 四、构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2 (一)选择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依据-13 (二)世界各国通常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3 (三)我国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实践基础-14 五、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尚待解决的问题-15 (一)税制设计不合理-15 (二)重流转、轻保节-16 (三)财产税配套设施不健全-16 六、构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17 参考文献-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