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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竞业限制制度是企业维护其商业秘密或其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在特定关系下对于特定人的特定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都有竞业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竞业限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主体范围不当的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与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本文将从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问题入手,提出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不利影响的产生原因与危害后果,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劳动者;企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竞业限制主体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1 (一)竞业限制主体的错误适用-1 (二)竞业限制主体适用范围不合理扩大的问题-2 (三)新型就业形式下的竞业限制问题-3 1.网络直播商业模式概述-3 2. 新形态下用工主体范畴难以界定-3 二、竞业限制主体适用范围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6 (一)我国竞业限制的主体适用范围的认定问题-6 1. 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认定存在困难-6 2. 竞业限制主体适用标准的认定-7 3. 司法实践中难以判定适用主体-7 (二)我国合同相关法规下的竞业限制协议问题-8 1. 竞业限制协议符合合同订立的原则-8 2. 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损害-8 (三)新型工作形式与传统工作形式的区别-9 1. 直播形式的商业秘密与保密事项-9 2. 主播与平台的劳资关系难以界定-9 三、我国竞业限制主体适用的法律制度的完善-11 (一)界定竞业限制适用主体的范围标准-11 1.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合理解释-11 2. 划定“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标准-11 (二)设立竞业协议签订与执行中的纠错机制-12 (三)保护新形态用工主体-12 1. 界定新形态下用工主体的法律性质-12 2. 划定网络主播接受竞业限制的主体条件-13 参考文献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