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doc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HiYOYO 更新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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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人工智能逐渐摆脱创作辅助工具的角色,担任创作主体一角,其创作物是否具备可版权性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热点话题。认可人工智能创作物为作品具有维护版权市场利益平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鼓励人工智能技术革新等现实意义。本文以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物为研究对象,结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根据现有版权制度对作品的判定标准,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得出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被认定为作品的结论。此外,基于该类创作物的特殊性,有必要明确其可版权性的排除情形,以防大量低劣的创作物涌入版权市场。至此,本文从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两大方面回答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愿对其作品属性的认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独创性;著作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概述-2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含义-2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2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类型-3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现实意义-4

(一)维护版权市场的利益平衡-4

(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5

(三)鼓励人工智能产业的技术革新-5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观点分歧-6

(一)支持派-6

(二)反对派-6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理论分析-7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8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智力成果-11

五、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排除情形-11

(一)不具备作品外观的情形-11

(二)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形-12

(三)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情形-12

六、结语-13

参考文献-15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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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HiYOYO 对本文的描述:如前文所述,单从创作结果来看,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作品外观,并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但从作品质量来看,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目前技术限制下恐难以达到人类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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