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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新型视听产品,而国际和国内有关视听作品的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科技的进步与法律滞后的冲突导致在新型视听产品发生法律纠纷时中对该产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常常出现界定困难、结果反复、审理时间长等窘境。以“新浪诉凤凰网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一审法院认定为作品,二审法院认定为制品,再审法院认定为作品[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第31页]。虽历经五年终于尘埃落定,但却引发学界或业界对视听行业的法律性质思考——如何理清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视听作品的范畴应如何界定?当然,视听作品的构成既要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构成的共性要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也要具备自身的个性要件——固定性、连续性画面等。再根据以上构成要件给予视听作品以法律定义。 关键词: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固定性。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到视听作品1 二、视听作品法律的发展3 (一)国际法律的发展3 (二)国内立法的发展·3 三、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认定3 (一)独创性·4 (二)可复制性5 (三)固定性·6 (四)连续性画面·7 (五)可感知性7 四、视听作品分类8 (一)传统视听作品8 1.电影类作品·8 2.录像制品·9 (二)新型视听作品·9 1.赛事直播10 2.游戏画面10 3.短视频、微电影10 五、视听作品的法律保护11 (一)立法上11 (二)司法上12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