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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国正式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怠于提起诉讼时,适格股东可以作为原告代替公司起诉。这一诉讼制度最开始确立于英国的衡平法,为防止股东滥诉,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在原告资格、被告范围、前置程序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尽管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诉讼地位、胜诉利益归属等内容,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前置程序的豁免相关规定可操作性较低。为了更好的找到防止股东滥诉和维护股东权益的平衡点,通过把我国与美国、日本、德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并结合这一制度的适用现状,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适格原告;举证责任;前置程序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1 (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1 (二)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2 (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成要件-4 1.程序性构成要件-4 2.实体性构成要件-5 二、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6 三、 我国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7 (一)前置程序的豁免规定不明确-7 (二)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7 (三) 费用补偿规定不明确-8 (四) 原告适格要求过于严格-8 四、 域外股东代表诉讼的经验借鉴-9 (一) 美国-9 (二) 日本-9 (三) 德国-10 五、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10 (一)明确“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10 (二)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11 (三) 完善费用补偿规定-11 (四) 完善原告资格认定条件-11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