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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者陷入认识错误或者维持认识错误、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财产处分行为是指受骗者将财产转移占有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作出的,并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结果。认定财产处分行为以主客观相结合为原则,既要求受骗者客观上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主观上需要对占有财产的事实、存在转移占有行为及转移占有的后果存在认识。根据2014年最高院发布的第27号指导案例中就新型支付手段下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指导性意见,借助新型支付手段实施的诈骗认定采取“处分意识必要说”。
关键词:财产处分行为;转移占有;主客观相结合;处分意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财产处分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1 (一) 财产处分行为的概念-1 (二) 财产处分行为的表现形式-2 二、 财产处分行为的客观面-3 (一) 财产处分行为的主体-3 1. 二者间的诈骗-3 2. 三角诈骗-3 3. 处分权限或地位的认定标准-4 (二) 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5 1. 无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5 2. 存在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5 3. 存在怀疑的财产处分行为-6 (三) 财产处分行为和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6 三、 财产处分行为的主观面-7 (一) 财产处分意识必要与否-7 (二) 财产处分意识的内容-9 结语-10 参考文献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