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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三方当事人,即承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以及买卖合同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另外还具有融资与融物两种属性。而近年来,售后回租这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盘活企业资源的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它只有两方当事人和两种法律关系这两个条件,也被称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在审判实务中主要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假售后回租”风险,可以通过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以及租金的构成来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二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以及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来减少此类纠纷。
关键词:售后回租;借款合同;租赁物;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概述-1 (一)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含义及特征-1 (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作用-2 (三)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2 二、 售后回租与借款合同的争议-3 (一) 售后回租与借款合同的争议的背景分析-3 (二)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款合同”的风险-4 1.“假售后回租”的概念-4 2.“售后回租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4 3. “假售后回租”在法律上的认定-5 三、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风险-5 (一) 承租人对租赁物一物二卖-5 (二) 承租人在售后回租前对租赁物设定其他负担-6 (三) 承租人在售后回租后对租赁物设定其他负担-7 四、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困境解决-7 (一) “假售后回租”问题的解决措施-7 1. 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8 2.审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8 3.审查租金的构成以及比例-8 (二)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8 1.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9 2.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