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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经贸合作日益频繁,有关管辖权异议的纠纷不断出现在我国法院中,但我国将协议管辖制度真正写入法律的时间较短,同时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概括化甚至狭窄化。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为全球首个有关协议管辖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其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最新协调意向。因此,本文将以《公约》的具体内容与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差别为切入点,深刻研究《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在借鉴《公约》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的立法建议,从而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
关键词:《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协议管辖;立法影响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概述-1 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影响-2 (一)-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问题-3 (二)-协议管辖的限制问题-3 1.-专属管辖的范围问题-4 2.-实际联系原则的存废问题-5 (三)-选择法院协议排他性不明确问题-6 (四)-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不明确问题-8 三、-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完善-9 (一)-放宽涉外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9 (二)-增删专属管辖的范围-10 (三) 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11 (四) 明确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11 四、-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