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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全国建筑业企业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6.2%,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11.6万个,从业人数5336.9万人。而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远不能满足需要完成的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问题屡见不鲜。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承包方式为:承包人使用企业自有的资金为发包人垫资,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巨大的资金风险导致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讨薪困难。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实际施工人”概念,由此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讨要工程价款。但该法律规定并不健全,一是概念不清,导致诉讼中常发生主体不适格问题;二是对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成就条件并不完善,并且对于挂靠人能否行使该权利存在争议;三是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承包人一样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2 (一) 界定实际施工人的意义2 (二)实际施工人与相似主体的区分.3 二、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4 (一) 工程价款请求权.5 (二) 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6 (三)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7 三、 完善实际施工人立法的相关建议.9 (一) 梳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立法体系9 (二) 加大对违法分包、转包的惩罚力度9 (三) 培训与保障齐行,切实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