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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可抗辩条款规则在我国的发展较晚。旧保险法中曾规定:投保人虚报年龄投保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相关内容规定的十分简单,难以适用层出不穷的保险纠纷,加之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知识的匮乏性、以及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常常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投保双方,致使投保方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平衡。因此,我国2009年的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规则。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经过抗辩期间后,保险人便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相关义务解除合同。随着保险行业的加速发展,人们总是希望缴付为数不多的保费,当承保事故来临时,可以获得不菲的费用。鉴于此,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完善与实践适用也越来越多的得到保险消费者的关注。因此,本文从不可抗辩规则的概念、起源出发,在简述不可抗辩规则理论依据、存在争议与完善建议的基础上,明确不可抗辩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提高投保人购保的积极性,建立投保双方的信任,促进我国保险法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不可抗辩规则;理论依据;争议;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的概述-2 2.1 不可抗辩规则的概念-2 2.2 不可抗辩规则的起源-2 3 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依据-3 3.1 诚实守信原则-3 3.2 公平原则-3 3.3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4 4 我国不可抗辩规则存在的问题-5 4.1 未明确欺诈情形下是否应适用不可抗辩规则-5 4.2 保险合同复效后可抗辩期间的起算问题-5 4.3 可抗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争议-6 4.4 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中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关系问题-7 5 完善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建议-8 5.1 确恶意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8 5.2 规范合同复效时抗辩期间的起算-8 5.3 明确抗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排除适用不可抗辩规则-9 5.4 理清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中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关系-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