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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而在离婚的人群当中,有一部分群体被称为家庭主妇/夫,他们的任务就是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等等。这样的群体为了家庭放弃了自我的发展,却在离婚后想再就业时困难重重。这种情况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相背离。因此,我们国家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出台了婚姻法第四十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制度虽然肯定了家庭主妇/夫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可以真实运用到的情况却少之又少,且由于其立法规定的简单和实际中适用条件的严苛,我们将该制度称其为“束之高阁的美”。 为了改善这一情况,我国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做了调整,在民法典第1088条:家庭主妇/夫的贴心条款中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做了改变,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前置条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分析承认家务劳动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及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内涵进行了概述,简要概括了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和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对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出台后,现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作者的建议。
关键词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务劳动;制度分析;具体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分析-2 2.1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和意义-2 2.2肯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必要性-2 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4 3.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4 3.2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4 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6 4.1补偿标准不明确-6 4.2补偿时间不完善-6 4.3补偿方式较单一-7 4.4举证困难-7 5浅谈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修改之我见-8 5.1确立补偿标准-8 5.2细化行使时间-8 5.3丰富补偿方式-9 5.4优化举证责任-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