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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控制下交付兴起于美国,发展于欧洲,盛行于全球。鉴于控制下交付的不同形式,自我国引入控制下交付以来,广泛用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侦查当中,但我国对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并不完善,一直到2012年3月才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正式立法实施,这一制度的相关立法为我国侦查实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做到了控制下交付的有法可依,但是相比于一些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来说,我国的控制下交付仅仅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在程序和原则上仍有不足,这也是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缺陷。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完善既是打击毒品走私等领域犯罪活动的需要,也是当今我国法治化进程发展完善的必有之义。因此完善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要明确其运行的程序路径,增宽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建立其配套的监督审查机制,使我国控制下交付更加合规合法,也为打击相关领域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条依据,做到真正立法完善。
关键词 控制下交付;司法保障;有法可依;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控制下交付的概述-2 2.1控制下交付的含义-2 2.2控制下交付适用的形式-2 3国外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实践-4 3.1美国的控制下交付-4 3.2日本的控制下交付-4 3.3澳大利亚的控制下交付-5 4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性质和特征-6 4.1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性质-6 4.2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特征-6 4.3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7 5我国毒品犯罪中的控制下交付-9 5.1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9 5.2我国毒品犯罪中的控制下交付所存在的问题-9 6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完善-11 6.1规范控制下交付的运行程序-11 6.2明确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12 6.3完善控制下交付的证据收集制度-12 6.4建立控制下交付的监督机制-13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