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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已超过财产类犯罪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罪名,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继醉驾、飙车入刑后,毒驾、盲驾等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公共安全产生恶劣的影响,也严重危及到公共交通领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因此对相关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首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以结合社会客观客观事实为基础针对危险驾驶罪新问题和新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与反思,重点对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规定含糊不清,以及对醉驾认定的唯酒精论标准等衍生了罪责范围过大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并对此提出的完善建议,以完善交通领域公共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体系,公正认定罪责,回应社会公众关切问题。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完善;不足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与现实状述-2 2.1 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2 2.2 危险驾驶罪的现状-3 3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缺陷-4 3.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标准规定不清-4 3.2 唯酒精论的醉驾的认定标准值得商榷-4 3.3 刑罚配置问题-5 4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建议-6 4.1“完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6 4.2 完善关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6 4.3 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7 4.3.1 将毒驾纳入规制范围-7 4.3.2 将疲劳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7 4.4 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完善-8 4.4.1 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种类-8 4.4.2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罚金-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