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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会决议既是多个股东的抽象意思表示,也是公司意志与决策的载体,因此股东会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的瑕疵将直接影响决议的效力。目前,股东会决议瑕疵分类的“三分法”逐渐成为各国承认的立法趋势,但在此之前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效力分类是“二分法”,即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从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对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较为复杂,需要依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且须遵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例如,对于假冒股东签名等情况,涉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股东参会的知情权等情况,涉及民法的公平原则。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在股东个人利益及股东会决议有效性、合法性与公司利益之间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衡量,若站在股东的角度而言,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个人利益很可能出现瑕疵决议诉讼滥用等情形。本文采用三分法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决议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作出相应的归纳总结,希望对完善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有所帮助。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 ;决议不成立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种类-1 (一)决议无效-2 1.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原因-2 2.实践中的案例-2 3.决议无效的救济方式-3 (二)决议可撤销-3 1.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原因-3 2.决议可撤销的救济方式-3 3.实践中的案例-5 (三)决议不成立-5 1.决议不成立的原因-5 2.决议不成立的救济方式-6 3.实践中的案例-6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多层次判断标准-6 (一)决议召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6 (二)个别股东的表决行为-7 (三)股东会出席与表决人数-7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分析-7 (一)瑕疵决议诉讼滥用现象及原因-7 (二)相应策略及现存缺陷-8 (三)反思及启示-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