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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对刺激国民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在现行法律下,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间相关法律问题却仍未有统一的解决标准,使得直播行业秩序混乱。对此,该文由平台与主播的签约模式出发,分析直接签约模式、“防火墙”模式和路人签约模式下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争议范围缩小至直接签约模式,进而分析该模式下双方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差异及判断标准,并提出引入中间类型主体,给予非典型性劳动者立法保护是一有效解决方案。并且该文认为平台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和优先续约权具备可行性,但应以付出相应资源为成立条件。对于主播“跳槽”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帮助平台有效维权,规范直播行业中的不正当行为。
关键词:网络直播;签约模式;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优先续约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 网络直播法律关系概述-2 (一) 网络直播中法律关系中的主体-2 1. 网络直播平台-3 2. 网络主播-3 (二) 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间法律关系的特点-4 二、 平台与主播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探究-5 (一) 主播签约模式分析-6 1. 直接签约模式-6 2. “防火墙”模式-7 3. 路人签约模式-7 (二) 直接签约主播与平台间法律关系分析-8 1. 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型-8 2. 劳动关系型-10 三、 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合同中的解约限制及应对-11 (一) 竞业限制条款的可行性探究-12 (二) 优先续约权的可行性探究-13 四、 解决平台与主播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建议-14 (一) 引入中间类型主体-14 (二) 平台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15 (三) 平台协助主播成立公司-16 结语-16 参考文献-18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