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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解释方法不应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首要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应放在第一位阶。从文理解释入手,确定“逃逸”在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客观的逃离现场的物理位移行为。统一犯罪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先行行为的观点,得出“逃逸”作为一种确定具体的行为背后也意味着刑法上的不作为,实现目的性解释与行为性解释的有机结合。唯有结合“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与目的性解释,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的特殊案件时,才不会得出脱离形式的荒谬结论。□□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目的性解释;行为性解释;先行行为;不作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性解释2 (一)目的确认的质疑2 (二)选择适用的位阶质疑3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性解释3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解释的合理性3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解释的不足5 三、行为性解释与目的性解释的结合6 (一)行为性解释与目的性解释的结合形式6 (二)特殊情形下的解释9 参考文献 13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