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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认定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当前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但是该问题并没有因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得到解决,仍然需要将其进一步加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工具,其中“自愿性”的认定作为该制度施行的必备条件尤为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并非是自愿作出的,从而无法保证认罪认罚制度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需要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有以下几个可行性建议:首先应当对自愿性进行明确的界定;注重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并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来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加强司法机关对自愿性的审查力度,完善审查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关键词 认罪认罚;自愿性;值班律师;保障机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绪论-1 1.1 研究背景-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 1.2.1 国内研究现状-1 1.2.2 国外研究现状-2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性-3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3 2.1.1 “认罪”的界定-3 2.1.2 “认罚”的界定-3 2.1.3 “从宽”的界定-3 2.1.4 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含义-4 3 我国现行自愿性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5 3.1 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完善,被追诉人的知悉权无法保障-5 3.2 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5 3.3 反悔权的相关规定不完善-6 4 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7 4.1 完善告知程序,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7 4.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权-7 4.1.2 强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7 4.2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8 4.2.1 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8 4.2.2 制定合理的值班律师考评机制,提高值班律师的素质-8 4.3 完善反悔权的相关规定-9 4.3.1 根据不同阶段对反悔权进行限制-9 4.3.2 制定证据规则-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