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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国务院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预示了我国的特殊教育理念和目标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本文重点是通过比较修订前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中国国情,参照《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美英日的残疾人教育保障法规,分析条例修订后的内容。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主要创新之处包括:确立残疾学生平等教育权利,强化政府责任,法规中首次体现融合教育理念,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转变教育安置形式,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首次将“个别化教育计划”写入法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用途。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局限主要包括:条例中的用语不能体现残障者社会模式,残疾儿童父母权利不被重视,缺少对于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具体规定,缺少残疾学生的惩戒规定,法规缺乏法律正当程序,立法层次低,“软法”特色明显。 关键词: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创新;局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1.1 研究的目的1 1.2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1 1.3.1 研究思路1 1.3.2 研究方法 2 2. 文献综述2 2.1 国内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的研究 2 2.1.1 我国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法律的发展历程2 2.1.2 国内研究现状3 2.2 国际残疾人教育保障的比较研究 5 2.2.1美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障条例5 2.2.2 英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障条例 5 2.2.3日本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障条例6 3.《条例》修订的创新6 3.1 确立平等受教育权6 3.1.1提出让残疾人平等地接受教育6 3.1.2禁止教育歧视7 3.2 强化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政府责任7 3.2.1经费投入:从“逐步增加”到“保障”7 3.2.2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建立:教育专业水平提高7 3.2.3特殊教育教师制度:残疾人教育质量提高的关键8 3.3首次在法规中提到推进融合教育9 3.3.1我国融合教育现状:初步发展阶段 9 3.3.2融合教育原则:保障学生平等教育权9 3.4教育安置形式更具可选择性10 3.4.1送教上门:开辟教育新途径10 3.4.2普特校之间的安置转换:教育方式的创新10 3.5 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保障教育机会平等10 3.6 “个别化教育计划”首入法11 3.7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用途11 4.《条例》局限与不足11 4.1 用语未能直接反映残障者社会模式11 4.1.1残疾人概念的相关条例概况11 4.1.2残疾人概念的演变12 4.2 残疾儿童父母的教育权利没有引起重视12 4.2.1增加义务性规定12 4.2.2 父母参与权模糊12 4.3 没有对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3 4.4 残疾学生的惩戒规定缺失13 4.4.1国外学生惩戒制度经验13 4.4.2 建立学生惩戒制度的必要性14 4.5 缺乏法律正当程序,立法层次偏低14 5. 总结15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